12名无重大立功表现缓刑罪犯违法减刑,南京检察机关监督纠正 二维码
3
发表时间:2021-03-24 20:12 6月3日,最高检发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2名缓刑罪犯裁定减刑,经检察机关监督后得到纠正。 指导性案例显示,罪犯蔡某等12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并进行监督纠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并维持原裁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监督纠正。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介绍,人民法院减刑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同时,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此外,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上一篇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
文章分类:
减刑缓刑
|